受理对象:本市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
办理时限:1、安置计划下达后,在1个月内派遣安置完毕。 2、用人单位接到安置部门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 3、已安置工作的退伍士兵,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安置资格。
受理程序: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役士兵回到本市30日内,持入伍通知书、2002年底以后入伍的带“安置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市(入伍前户口在本市五个区的)、县(入伍前户口在三个县的)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安置部门向其出具户口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报到后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办理复工复职手续;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及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工作。 3、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个人档案可交劳动保障部门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转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4、退役士兵自带档案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5、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到本市30日内,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办理有关手续,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其档案由民政部门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武装部保管。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转业士官持《退伍证》、省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安置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行政介绍信,携带户口簿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省安置办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报到手续齐全,市、县安置部门向其出具落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未申请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由市、区县安置部门安置工作。
受理对象: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
受理程序: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父母户口跨省的由省安置部门批准,户口在本省内的由市安置部门批准;父母系城镇户口的(2004年10月前),按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规定执行,父母系农村户口的,按所在地农村退役士兵有关规定执行。非本市入伍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由省安置部门批准,统一向市移交,由市及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排工作或申请自谋职业。
受理依据:1、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4、市政府《淄博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受理单位:淄博市民政局安置办
受理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6号
联系电话:317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