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程序:
评残、调残程序: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材料、原始残情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新办理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在在医疗终结后3年内提出)。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对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有关材料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并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3、区县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并为其出具介绍信;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4、区县民政局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查并出具意见,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
1、评残人员:身份证、退伍证、伤残诊断证明、残情鉴定证明、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人民警察还要提供第一次授衔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本人在行政编制的证明,
2、调残人员:身份证、残情鉴定证明、残疾证(伤残证)。身份认定:身份证、退伍证、原始档案记载证明或者部队服役期间的致病证明。追认烈士:有关部门关于表彰死者牺牲精神的证明材料、两名现场证明人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军人;
(2)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受理依据:
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