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申请城市低保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执行246元/月/人,全市各区县统一标准。 办事机构:各区县民政部门、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 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是: 第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 第二、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四、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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