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申请
救助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办事机构:各区县民政部门、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
办事规程: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区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医疗救助金发放前,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正。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
救助范围: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2、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
办事机构:各区县民政部门、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
办事规程:申请人或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区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